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21年7月1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和自律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规范合理的会员管理网络平台,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快速及时传递相关信息,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推动我区执业药师建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经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境内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会员必须维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须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在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教育机构执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药学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 
(五)每年需参加国家指定的药学等相关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会: 
(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两年内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在本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会员信息”栏,点击“申请入会”,然后填写《会员登记表》后确认提交; 
(二)由协会秘书处按照“入会条件”和“不予入会”内容进行审核批准; 
(三)得到批准的会员可以登录个人平台自行打印《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协会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 
第三章   会费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缴工作。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分为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常务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元。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费用; 
    (二)举办专业讲座、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 
    (三)编印内部刊物、维护网站费用; 
(四)先进评选活动费用; 
(五)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 
(六)日常办公费用; 
(七)其他与协会业务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个人会员会费在协会网站个人管理平台交纳; 
(二)新入会会员在申请入会之日交纳当年会费; 
(三)单位会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通过银行汇款交纳; 
(四)因故当年未能按时交纳会费的,可于第二年补交; 
(五)收到会费后的次月即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户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新民路支行 
账号:  3002015109200125159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管理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对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遵守会员权利和义务,在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或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故拖欠会费,经催缴两次仍不缴纳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无故不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八)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九条 会员受到表彰和奖励的,协会在有关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按规定办理相关退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重要事宜及时记载并归档,特别情况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