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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7-13

(2014年12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英文译名:Xinjiang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XLPA。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执业药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是由执业药师个人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区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提高药学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保障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对自治区各地(州、市)执业药师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协会设在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3号,新疆医药大厦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向涉药单位提供有关执业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三)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推广药学科普知识,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科学用药水平。
(五)接受并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或承担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
(六)组织开展执业药师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药学学科发展。开展同国内外药学技术交流活动和执业药师协会的友好交往。
(七)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诉求,为执业药师提供执业服务。
(八)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为推动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药师及相关的药学技术人员。
(十)开展适合执业药师的各种活动。
(十一)开展执业药师业务操作规程研究,制定相应的业务工作指南,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十二) 建立执业药师网站,编辑出版执业药师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须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在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药学教育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药学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检查,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对除名有异议者,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述。会员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授权情况下可代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条   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社团财产和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指的执业药师包括从业药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