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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4-03

(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27号)三定方案规定,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由新疆执业药师协会承担。为建立科学可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优质高效、规范有序开展,依照中国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纲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执业药师和经过自治区考试认定的从业药师。目的是使执(从)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药学服务。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负责全区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履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为区内的执(从)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第四条新疆的执业药师应参加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进入新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库。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新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师协会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新疆执业药师协会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制定全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
(四)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
(五)总结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第七条执业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审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审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课题;
(三)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
(四)推荐和审核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师资。


第三章 目标和原则

第八条以提升执业药师专业素质、法规意识、职业道德素养、执业能力和药学服务质量为目标。

       第九条坚持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原则;坚持必修、选修、自修相结合原则;坚持专业知识传授与实践技能传授并重、螺旋式递进原则;坚持服务意识与行为形成相统一原则;坚持方便、快捷、经济、高效原则;坚持总体要求与我区实际相结合,突出重点、急用先学、循序渐进原则;坚持以质量为核心推进继续教育的原则。


第四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以药学服务为核心,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网上培训和面授培训等方式进行,积极推进网络化培训模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

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攻读药学专业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章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由执业药师协会负责学分授予。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参加药学专业提高学历教育,在读期间的学分由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电子化管理,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年度、内容、形式、考试结果、学分数、培训机构等信息,提供在线学分查询、学分卡打印服务。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协会按要求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部门上报全区继续教育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费用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收取,并设法减轻继续教育额外经济负担。

第十九条执业单位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接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师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