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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关于开具继续教育国税普通发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目前协会开具给各学员的发票为国税普通发票,凡是未选择要发票的都是默认按姓名开具,凡是选择要发票的均按个人所留信息(姓名或单位名称)开具。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如下:凡有工作单位的发票抬头必须填写单位名称,同时填写单位税号,协会将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依照税务总局规定开具发票。凡没有工作单位或没有选择要发票的仍然按个人名字开具发票,个人报名时发票抬头和税号填写错误或不规范的,一切问题由个人负责。
特别提示:从2017年7月1日起以后交费的都应按照规定准确填写发票抬头和税号,认真选择是否要发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
                           2017年6月22日